近日,八五○法庭花费一整天时间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成功。
2008年秋天,被告雇原告开收割机收割水稻,原告在收割机运行过程中去推粮仓里的水稻,不慎掉进粮仓被机械绞伤左腿,造成左腿膝盖上截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住院治疗八十多天。2008年至今,原、被告协商过两次,被告承担了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生活费等八万余元后,又花费八千余元给原告安装了假肢,并给付原告现金七万元。现原告认为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十五万元。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原协议,责令被告再赔上述费用。
这起案件存在着主体的特殊性,被告系原告的妹夫。原告受伤后丧失了劳动能力,今后将面临诸多困难和损失,深感生活无望,渴求被告赔偿弥补。被告因原告违章操作致残给自己造成巨大赔偿负担,痛心之下气愤有加,已经付出十五、六万还被起诉,更是恼火万分,不同意再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针对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法庭认为调解处理比较合适。于是,主审法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交谈,仔细了解双方对金钱的求付底线和对亲情的在意程度,了解发现,双方当事人表面看似矛盾很深,但骨子里还都是很顾念亲情的人,纠纷的出现来源于双方都不懂法。原告考虑自己是舅哥,因过失给妹夫家造成那么大的损失很内疚,心想赔个差不多就行,没想到自己劳动能力丧失后面临的困难和损失那么大,不得不再索赔。被告念在受害人是舅哥,虽然违章操作挺气人,但该管还得管,赔偿十五、六万也认了,但不知道还有残疾赔偿金和假肢更换费要承担。这原告认为的“少要了”和被告认为的“多给了”之差距导致了矛盾发生。主审法官掌握双方心态后,进行了有的放矢的调解,先讲法律规定,再讲亲情互谅,再讲责任分担,面对面地讲解,背对背地劝和,要求双方珍惜亲情,从长计议,在法官苦口婆心地开导下,原、被告终于敞开了心扉,原告做了让步,被告再次赔付,双方以被告再给原告十万元并承担今后假肢更换费达成协议,使案件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