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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人民法院:父子齐“上阵”?请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发布时间:2022-08-18 10:57:50



    俗话说

    冲动是魔鬼

    克山农场的某人

    因购物与人发生争吵

    其儿子果断“出手”

    没想到

    ……

    毕某的父亲在市场购物时与车某父子发生争吵,毕某见状冲上前去,一拳打在车某脸上,随后与车父、车某扭打在一起,造成车某鼻部、车父左前额等处受伤。旁观群众纷纷上前劝说。被劝开后,毕某欲驾车离开,车父趴在毕某汽车引擎盖上不让其离开,毕某正在气头上,不顾车父的安全仍驾车向北行驶,行驶一段距离后车父被甩下车,毕某驾车离开。经鉴定,车某为轻伤二级;车父为轻微伤。

    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车某父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毕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决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单妍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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