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很多人出于好心
让他人搭自己的“顺风车”
但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定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王某在地里干完农活,提出搭乘李某的农用车回家,李某表示同意。途中因拖车牵引螺栓断裂导致车斗侧翻,造成王某右股骨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18天。出院后,王某向李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三十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我这骨折这么严重,是坐你的车,你应当赔偿我
我是好心搭载你,我应该少承担一些
我以后都可能残疾了,我需要钱治疗
你的伤没有这么严重,不会残疾的
调解中,双方就王某是否会构成伤残争执不休。承办法官建议王某先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进行下一步调解。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王某不构成伤残。伤残鉴定意见出具后,王某态度有所缓和。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入手进行调解,向李某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劝导王某换位思考,并提出多个和解方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李某表示愿意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王某也愿意减少一部分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将十万元赔偿款交付王某,此案得以圆满结案。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那么当发生意外,该如何划定责任?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划定分两种情况:
01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02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等,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
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但对于供乘人而言
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
对于搭乘人来说
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注意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