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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红兴隆人民法院:前夫留下遗产,同居前妻可否继承?

发布时间:2022-08-23 09:06:36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收到当事人赠送的一面写有“一心为民 公正合理”的锦旗。

    案 情 回 顾

    柴某与李某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8月离婚,无子女,双方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7年多,直至2021年5月柴某因病去世。柴某去世后,留有房屋1处,养老保险金31933.59元。其母亲王某因与其前妻李某对于遗产分割意见不一致,故到法庭起诉。法庭受案后,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均不同意调解。

    双方曾签订一份协议:房产归李某,王某协助办理过户;养老金归王某所有,李某配合办理领取后,王某给付李某5000元。

    原告王某认为:李某没有配合自己办理领取养老金,所以协议不生效,应房产各分得一半,柴某养老金3.2万元,分给李某4000余元。

    被告李某认为: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分割。

    法庭上,法官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结合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综合考量,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柴某与李某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李某对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仍享有一半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虽然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但柴某与李某离婚未离家,仍在一起共同生活7年多,对柴某扶养较多,直至2021年5月柴某病故,因此应当分给李某适当的遗产。双方签订《协议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且根据法庭依法进行离婚析产和遗产分割后的结果与《协议书》中的约定基本一致,该协议合法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依法判决:1.房产归李某所有,王某协助其办理房产变更手续;2.养老保险金31933.59元,其中5000元归李某所有,26933.59元归王某所有。

    判决生效后原告王某心中不愿,不积极履行判决内容,被告李某到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与执行干警们耐心、细致地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引导被执行人从亲情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多次敦促其自觉履行,但王某无动于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法庭倾力执行,终执行回全部案款。领到全部执行案款后,申请执行人李某紧紧握住办案人员的手表示感谢,法官告诉当事人要相信法律,遇到困难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至此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单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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