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九三某农场从事养殖行业,然而因饲养的鸡死亡造成较大损失。周某想着如何才能挽回损失,竟化身“偷鸡贼”……
7月9日,周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四轮电动车,趁天黑从家中出发,一路寻找偷盗对象。行至马铃薯农场时,在张某家鸡舍盗窃活鸡25只,行至鹤山农场跃进社区时,从金某家鸡舍盗窃活鸡56只,总计81只,价值5913元。张某、金某发现丢鸡后向报警。
7月16日,周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张某、金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