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关系较好的朋友
向你借用银行卡“周转资金”
你会借给他吗?
如果你曾经借过
那我劝你
以后千万别再把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借人了!
因为你的卡很可能
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近日,绥北人民法院院长孙观宇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潘某因为自己的“哥们情义”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最终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末至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的朋友周某某找到他,称自己有位朋友在赌场工作,想租用潘某的银行卡转账赌博资金,每天租金300元。由于两人之间是朋友关系,潘某毫不迟疑便同意周某某的请求。2021年11月2日,潘某在网上办理了一张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银行信用卡,并于当月10日激活后,将信用卡交给周某某。
次日,潘某发现给周某某使用的信用卡有大量的交易信息,便问周某某是什么情况。周某某说这些钱是他朋友的,潘某便说你这是洗钱行为是违法的。周某某说没事,等用完了就还给你,给你些好处费。潘某再没有管周某某要过该银行卡,周某某于2021年11月20号左右将该银行卡交还给潘某。
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潘某出租给周某某的信用卡单项进账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211.1万元,其中包括2021年11月12日被害人孙某某被电信诈骗的人民币4.6万元。潘某通过出租信用卡共计违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用于个人消费。
经侦查,潘某于2022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江苏宜兴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赔偿孙某某钱款并取得孙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绥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