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宝泉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等4名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依法审查查明:肖某某、代某某联系被告人孟某某,约定由孟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将网络犯罪的钱款转移、取现,同时承诺给予其高额佣金,孟某某表示同意。后由肖某某接收颜某某(另案处理)指令,代某某持孟某某的三张银行卡实施转款操作,孟某某配合对每笔转账交易进行刷脸认证,当日孟某某银行卡共转移资金177 503.09元。转账结束后,肖某某按颜某某的指令将银行卡内剩余20 000元取出作为佣金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分配。
后肖某某等人按照此种方式又由代某某持蔡某的三张银行卡实施转款操作,蔡某配合对每笔转账交易进行刷脸认证。当日蔡某银行卡共转移资金196 303元。转账结束后,肖某某按颜某某的指令将银行卡内剩余23 400元作为佣金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自首和立功等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均属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前,互联网赌博、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此,提醒大家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