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0月,高某驾驶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九三休闲广场南侧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成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高某的车辆在某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
因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高某、某安保险公司、某民保险公司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支付剩余部分。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时得知,两家保险公司所在地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代理人无法到法院参与诉讼。为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云庭审”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判决某安保险公司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35万元,某民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6.66万元及鉴定费0.33万元。
2.居住在查哈阳某小区的郑某,自2015年至今始终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数次向郑某主张支付物业管理费,一直无果。近日,该物业管理公司将郑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1.78万元。
查哈阳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件。承办法官积极了解相关情况,与郑某进行沟通,得知其是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所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法官一面向郑某释法明理,讲明拒交物业费的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面向物业公司进行反馈核实,并提出相应的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郑某当场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5500元,剩余部分物业公司不再主张。同时物业公司也表示,今后会注意多和业主沟通,结合业务要求不断完善服务水平。
3.2021年黄某在某管理区种植水稻,共欠上缴公粮款2.49万元,因管理区必须在固定期限内向上缴纳该款项,孙某替黄某进行了垫付。此后,孙某多次索要,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给付,孙某一气之下将其诉至九三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黄某在某管理区的10吨水稻。
本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现在正是秋收时节,涉案水稻极易被转移处置,情况比较紧急,于是组织干警放弃休息时间迅速行动,第一时间驱车赶往现场,原地查封了上述水稻,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黄某同意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并保证不会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