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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2-11-15 09:50:27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依法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将判决书上的“白纸黑字”变成“真金白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杨某某在肖某某的电焊部工作时,因一时疏忽,被台钻绞伤右手。经鉴定,杨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向红兴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肖某某赔偿杨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肖某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杨某某于2022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属关系,另申请人家境贫困,急需此笔资金偿还因病所借欠款。执行干警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多管齐下,迅速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名下房产、车辆情况等,同时到被执行人肖某某家中,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起初,肖某某情绪十分激动,并扬言“就不给杨某某钱,看你们怎么办!”,在此情境之下,执行干警并未马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选择先耐心倾听,待其情绪冷静后,送达相关文书并释明已生效判决文书及不配合执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肖某某主动到法庭给付赔偿金4万元,杨某某也谅解了肖某某,愿意放弃剩余欠款。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劳务关系逐渐增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接受他人雇佣,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姜静文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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