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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宠物犬互相撕咬,损害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11-15 10:26:43



    案件详情

    2022年8月的某天,吕某带着自家宠物泰迪犬在散步时与缪某饲养的捷克斯洛伐克狼犬相遇,两只宠物犬“一言不合”便互怼撕咬。由于体型悬殊,捷克斯洛伐克狼犬很快将泰迪犬咬伤,导致其背上及腹部受伤。后因应激反应,泰迪犬又将饲主吕某咬伤。

    事故发生后,吕某的泰迪犬被送往动物医院接受外伤手术治疗,花费治疗费1196元。吕某则5次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医疗费1716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吕某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身损失。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吕某饲养的泰迪犬未牵狗绳,吕某未尽管理控制其饲养犬只的责任;缪某带饲养的大型犬进入限养区,未为狗戴嘴套,亦未在本市内办理犬只登记手续,违反了当地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据此,判决由吕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缪某承担70%的责任,缪某赔偿吕某经济损失2409.4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不规范养宠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现实中不文明不规范的养宠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官在此呼吁各位饲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按要求完成登记、强制免疫、年检、注射疫苗,携犬出户时使用绳索牵引、戴嘴套并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制止犬吠或犬只攻击他人。

责任编辑:姜静文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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