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拓宽监督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垦两级法院应高度重视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切实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确保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出现“瑕疵”。
第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网上公布要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各基层法院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负责对裁判文书上传网络工作,要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层报中院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通报工作。
第二章 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四条 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审执部门应选取具有文书制作示范意义或案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报送相关责任部门在互联网公布。各类一、二、再审已生效的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其他不宜上网的除外。
第五条 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八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或决定;
8.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死刑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调解或撤诉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
第七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经过严格审批该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不上网。
第八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正当理由是指:
1.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对立情绪较大;
2.裁判文书涉及的内容可能会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不利影响。涉及名誉权、相邻权、离婚、赡养、继承纠纷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激化矛盾,或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第九条 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已送达为准。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12年1月1日后已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第三章 裁判文书审核及上网审批程序及流程
第十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层级审核制,对拟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需经合议庭初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定审。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对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需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各基层法院对经审批程序,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需报中院对口审执部门复核,审执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裁判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网公布的批复。同时抄送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上网纳入裁判文书管理。裁判文书从开始审批到上网公布,相关人员要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附后),并同时需附卷备查。
第一节 裁判文书制作的审批
第十三条 案件开庭后,承办人应在七日内制作裁判文书,报送合议庭成员初审。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及待庭后调解或需补充调查等案件除外。
第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在讨论结束后七日内制作裁判文书,报送合议庭成员初审。庭后调解案件,自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制作裁判文书,报送合议庭成员初审。需要补充调查案件,待调查结束开庭后,七日内制作裁判文书,报送合议庭成员初审。
第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自报送初审之日起,三日内初审完毕后,报送部门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部门主要领导自报送审核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报送主管院领导定审,主管院领导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裁判文书最终的定审签发。
第十七条 书记员对已签发的裁判文书原件与正本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下发各方当事人。
第二节 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裁判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及已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正本报送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以及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经过审核批准上网的裁判文书,审执部门应于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用专用U盘报送本院指定上传网络人员统一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未批准上网的,应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直接附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需填写《当事人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申请表》(附后),说明不上网理由、申请人联系方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申请表》应附卷备查。当不上网事由消失,承办人应按上网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本院指定上传网络人员统一将裁判文书有互联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院指定的上传网络人员,应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上传到指定的互联网站上。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时限,一般应为六个月。
第四章 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撤换和差错补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上网裁判文书申请撤换的,由承办人填写《撤换上网裁判文书申请表》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报本院指定的上传网络人员撤换。
第二十五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流程办理,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补正裁定,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第五章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责任及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差错率等综合事项负责。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错漏字、标点符号负责。部门主要领导对裁判文书的文字表述、错漏字、标点符号负责。主管院领导对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及文字表述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
第六章 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制作,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审执部门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包括第三人)、证人、证据的有关涉密信息应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三十条 承办人除对相关涉密信息做技术处理外,必须保证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案件卷宗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姓+某或某某”的方式表述;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姓一+某或某某”等方式表述。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证人的姓名可以用“姓+某或某某”的方式表述,其余信息删除。证据涉及隐私或者犯罪细节、侦查手段的,应对文字进行处理,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七章 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三十三条 中院设立审判质量督察长,专门负责对已上网裁判文书的纠错及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评论工作,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审执部门联系。
第三十四条 各审执部门针对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由原承办合议庭提出回复意见,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指定的上传网络人员统一进行回复;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第三十五条 本院指定的上传网络人员应每月对本院各业务部门针对已上网裁判文书的回复进行统计,并对网民对裁判文书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于每月25日前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院各审执部门应指定专人于每月25日前,将本院经审批同意上网及审批同意基层法院上网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加盖公章的书面文本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复印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院裁判文书上网率应达到5%,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率应达到3%。
上网率的计算公式为:上网率=实际上网的裁判文书数/应该上网的裁判文书数。
第三十八条 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对农垦两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各基层法院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数量不足或质量不高的法院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