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耐心释法与温情调解和疏导,双方达成了谅解。8名被告中,6名当庭履行和解协议,其余2名将继续履行协议。
2022年4月,虎林市某农场中学多名学生因在校期间产生矛盾,放学之后聚集到一起发生了肢体冲突。8名学生致刘某“头部外伤、右侧上颌侧切牙缺如”,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对8名学生作出行政处罚,其中5名学生分别受到拘留、罚款行政处罚,3名学生因不到行政处罚年龄而未受处罚。半年过去,刘某家长与8名被告家长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父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名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补课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万元。
收到诉讼材料后,法庭立即派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干警到公安机关,调取了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同时与办案民警进行了详细沟通,掌握了案件起因、发生及责任大小的第一手材料。在充分研究案情和各方过错后,共同制定了调解方案。经多方联系,法庭迅速通知到每一个孩子的监护人,同时传达了调解意愿与调解方案,征询每一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建立“调解群”,以方便释法解疑,确保各方能无障碍沟通与对话。
通过前期动员,原告刘某家长与8名被告家长按约定时间全部来到法庭。法庭并未直接开展调解,而是先为前来的10余名家长进行了一次暖心的普法,以争取案件调解的主动,达到释法解疑、消除壁垒的最终目的。法庭干警将《民法典》中关于案件涉及到的法律规定逐一进行细致的宣讲与解释,让刘某家长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再次进行判断,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也让被告家长们明晰所要承担的责任和赔付义务,以及拒绝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过耐心普法解疑,来庭的家长们很快转变了态度,消除了疑问与焦虑,积极主动地面对矛盾和问题,相互之间取得了充分的谅解与宽容。法庭从“情”“理”“法”的角度不断化解,分头做当事人工作,“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各个击破与疏导,就赔付金额不断磨合与接近。刘某家长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与让步,8名被告家长均同意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其中6名家长当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赔偿款,另2名家长承诺在近期内支付。
这起受到社会多方关注的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高效而妥善解决,促进了校园的和谐与稳定,传递了司法正能量。红兴隆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开展好未成年人案件的调处工作,坚持柔情司法、调解促和,力争办结一案、教育一片,为未成年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