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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泉岭人民法院:身边案例丨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危险

发布时间:2022-11-30 10:49:56




    超市购物时

    很多父母会把孩子放在购物车里

    这样既方便购物

    孩子也比较喜欢

    但看似省心省力的做法

    却伴随着潜在的风险

    案 件 详 情

    2022年某日,某商场内突然传来孩子的哭叫声。扶梯旁一名约两岁的孩子扑倒在地,下颌贴在地面上,还沾有血迹,旁边是一辆翻倒的超市购物车。

    孩子的母亲张女士急忙扶起孩子。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赶紧围上来,帮助托起孩子,随后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进行救治。

    后查看商场监控发现

    张女士把孩童放在了

    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

    而非孩童就坐的折叠处

    且张女士并未按提示要求

    扶住购物车车把

    导致购物车在其乘坐扶梯时翻倒

    张女士和商场、超市管理方

    就孩子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

    产生较大争议

    商场管理方 :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商场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

    因此,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管理方 :超市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女士:我对此不认同。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我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只有在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在公众场合,家长一定要格外小心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标语,不要心存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姜静文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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