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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人民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2-12-12 10:21:08




    数字化时代,泄露个人信息可能面临无休止的骚扰。大家应该都有这样的烦恼,经常接到中奖、游戏推广、培训等一些短信或电话,如不接电话,会担心是重要电话,如接电话不仅影响工作、休息甚至有被骗的风险,让人不胜其烦。

    依法打击通过网络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断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不仅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公民信息的重要途径。12月1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基 本 案 情

    张某某系黑龙江省某农场手机店店员,郭某某(另案处理)系手机店店主。2021年2月,接单员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群添加店主郭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向其推荐新业务,并将其拉入创建的拉新业务微信群中。店主郭某某将店员张某某拉入该微信群内。张某某开始通过李某某在微信群中发送的二维码进行扫码,利用到手机店中办理开卡业务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 APP 账号,再将截图发送给李某某,每天李某某会按照每单业务3元至30元不等的单价,给店主郭某某结算钱款,郭某某再将钱款利用微信转给张某某。2021年2月至6月,张某某通过郭某某微信转账非法获利人民币5478.5 元。

    因张某某早在2020年7月就与李某某相识并单独从事拉新业务,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 24971.99 元,店主郭某某并不知情。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张某某合计获利人民币30450.49 元。经侦查,张某某于2021 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0450.49元,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 官 释 法

    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获利数额按照五万元的一半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张某某是手机店工作人员,在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获利数额为30450.49元,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态度好,而且在审判阶段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综合情节考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电话卡时尽量去正规运营商网点办理、手机的验证码不能随意告知他人、他人使用自己手机时一定要做到“眼不离机”,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借此案例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要提高法治观念,防止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责任编辑:姜静文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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