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红兴隆人民法院:小案件大道理|婚后,她“一毛不拔”,离婚时,凭什么分割我的房产!

发布时间:2022-12-16 10:02:28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

    夫妻俩感情好的时候不分你我

    一旦感情破裂就可能撕破脸打破头

    甚至对簿公堂

    离婚时夫妻争执最多的

    就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小案件大道理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海林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系再婚关系。张某以夫妻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为由将共同生活近10年的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被告王某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情绪激动拒绝和原告张某分割房产,二人更是指责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中的种种不是。王某认为,张某并未将其婚前财产带入新组建的家庭,用于再婚家庭开支,婚后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小,不应该分割自己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张某对于王某的说法不认可,双方一度剑拔弩张。海林人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均未能化解双方矛盾,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支付4万元给原告,双方协议离婚。

    法官说法: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会均等分割。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另外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另外,要区分出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姜静文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87445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