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明确了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的原则。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妇女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如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等,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抉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有其必要性;但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抉择的情况下,应该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进行决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新法还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明确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等等。针对新的社会问题,大大提高了对女性的保护力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体育法完善了我国青少年体育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赋予了新的内涵,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体育产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体育产业立法不断健全,必能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新修订的体育法对体育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接地气的指导意见,例如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等,同时提到“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这些具有指导性和实操性的条款不仅让政府部门发力推动体育产业有法可依,也犹如指挥棒,能够引领市场投资方向和创新方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创新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基层监管,夯实“最初一公里”;健全完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突出绿色优质,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责任约谈制度,防范风险,压实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拘留”处罚形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相关规则,有以下要点需要理解和把握。
第一,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另有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则应依据该规定。
第二,《规定》第二条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第三,《规定》第四条规定,如确有必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本规定前三条与第四条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的关系。下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规定》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第四条的内容并不能动摇这一原则。其次,因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涉外案件数量分布、涉外审判力量配备不均衡,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其认为确有必要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实施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日起,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
新版《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原办法对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
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信部、国家网信办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提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围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转移、委托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如实填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登记信息。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2023年1月8日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财政总会计制度》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制度夯实完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预算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财务管理功能,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政财务情况,有效促进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级总会计应加强对各项财政业务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单位的用款情况。各级总会计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人大、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有序恢复出国旅游等护照申请
2023年1月8日起,国家移民管理局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