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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人民法院:小“江”说法丨借款十万下落不明 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06 10:04:11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张系朋友。小王借给小张的10万元期限到期后,欲向小张索要借款,但小张下落不明。小王某便将保证人小李徐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归还借款1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1日,小张向小王借款10万元,并向小王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王某借给张某10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为每月2%,全部本息于2021年11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小李系小张的朋友,当时亦在借条上处签字确认:“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借款人小张、担保人小李均在该借条上签了名。待借款到期后,小王欲找小张催要借款时,小张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小王遂将保证人小李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告知小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经法官多次释理明法,耐心调解,最后小王与小李达成协议:1.由小李偿还小王借款10万元,于2022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2.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

    法官提示及建议

    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瞻前顾后”,要对借款人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担保合同一定要明确详细并合情合理,尽量为自己规避风险,切勿因一时大意或因出于义气而背上债务,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姜静文    

文章出处:建三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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