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春耕时节,家住建三江管理局二道河农场场部的李峰将一间住宅房屋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贾涛,当时约定月租金300元,租期一个月。3天过后,张臣通过看广告找到李峰要以每月500元租用该房。李峰便以自己要居住此房为由提前终止与贾涛签订的租房合同。后来贾涛发现李峰并没有自己居住该房,而是李峰用欺诈的手段解除与她的租房合同,使她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因而起诉到法庭。经法庭多方调解认为案件当事人李峰为多收租金以欺诈手段解除原租房合同,该行为应属无效,李峰对此行为给贾涛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峰与贾涛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李峰赔偿贾涛因解除租赁合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元。此案例告诫人们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创美好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