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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3-01-16 10:18:17



    何某(化名)骑自行车外出,行至公园路口拐弯时,因观察不周与骑人力三轮车的孙某(化名)迎面相撞,导致两人双双摔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的何某将孙某扶起后,见其满脸鲜血、昏迷不醒,便骑车逃离了现场。案发次日,孙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将何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孙某子女各项费用50万余元。

    法官提示

    与危险驾驶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都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因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姜静文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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