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时下人们热衷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对于网上购物致损的赔偿责任问题如何承担呢?
基本案情
刘某从事钢构产品制作安装行业,在观看某短视频平台视频后,联系到了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7月,刘某某通过微信付款2,200元从该公司购买隔膜式高压无气喷涂机一台及附属配件,该产品由被告南通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收到机器后,刘某与其儿子刘某1共同试机,在操作过程中,二人突然同时触电,造成刘某1受伤、刘某死亡。2022年1月,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符合遭受电击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万余元;被告南通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及建议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是一种消费趋势,因网络购物引发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购物过程中,所购产品如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被侵权人为维护权益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法律规定未排除被侵权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避免增加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又可以避免出现赔偿不足或重复赔偿,故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通过本案提示,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重点关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要保存好发票、网络交易记录、网络购买链接等相关证据,也要积极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