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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3-02 09:02:09




    离婚纠纷遇到财产纠纷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能隐瞒吗?

    如果隐瞒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2月23日,建三江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建三江人民法院发出的垦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因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协商无望,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为平等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财产分割范围。在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和解释说明后,依法向双方分别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其按照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

    法官说法

    在以往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有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但部分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了解不清,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导致法院审理面临难以顺利开展举证和财产调查工作的困境。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便无法得到保证。对于逾期申报或遗漏申报财产的当事人,亦难以规制和处理。发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重要举措,是对离婚诉讼期间确认当事人对财产申报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也是平等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作出惩罚的重要依据。这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状况,公平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重大积极作用。更能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在垦区首次试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建三江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机制改革工作的又一次有益探索。今后,建三江人民法将继续做深做实家事权益维护,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创新便民、惠民、利民工作举措,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响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应珍惜,莫要当儿戏。

    离婚请慎重,诉讼讲诚信。

    申报有义务,瞒报要担责。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建三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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