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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有“种”坑农,绝不轻饶!

发布时间:2023-03-06 10:26:13




    每年春季农民播下的不仅是一粒小小的种子,更是一年的希望与寄托。

    【案情回顾】

    被告人A、B为种子经销商,在无生产、加工种子资质的情况下从某种业公司购进 “某系列”散装玉米种子进行包衣,分装成“某10”品牌玉米种子,以低价销售。被告人C明知该伪劣种子无检验标识且未备案情况下,从被告人A处购进该种子低价销至林口各地,销售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农户发现种植的玉米种子出苗率较低,认为减产严重,遂报案。期间,被告人筛选出芽率高的“某10”玉米种子提供给抽样检验使用。经多家检测公司检测,农户提供的该品牌玉米种子出芽率不符合标准要求,而被告人及品牌厂家提供玉米种子出芽率符合标准要求。

    【案件审理】

    被告人A、B在自身没有生产、加工种子资质情况下,超出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划定的有效生产区域,实施一系列玉米种子加工行为,后又将所加工玉米种子对外销售。被告人C在购进及销售涉案“某10”玉米种子时,其已知悉该批玉米种子未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该批种子包装袋未标识检疫证编号信息,仍然没有在销售前及时到本地农业部门备案,以致种植农户受损结果发生。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受害农户的谅解等多方因素,依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A、B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C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一年之计在于春,广大农民朋友在春季购买农资,特别是买种子时,要去正规的农资经营店或者找正规的种子经销商,尽量不要购买散装种子,要买有正规包装的,并且注意检查有无被拆痕迹。如发现购买了假种子,要及时向公安、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前正是“备春耕”的关键时刻,绥北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种子擦亮眼,上当受骗要维权!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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