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与李乙二人的名字仅一字之差。二人在某银行都有贷款,而且贷款金额相同。2011年5月李甲去银行偿还贷款,拿到还款收据后李甲回了家。几天后李甲拿出收据细看才发现,银行出具的是李乙偿还贷款的收据,李甲马上找到银行。为减少工作流程,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该贷款重新核销,而是与李甲一起找到李乙说明情况,要求李乙偿还李甲名下的贷款,李乙以贷款以偿还为由拒绝还款。无奈,李甲将银行、李乙一同起诉。法院审查认为,这是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法院判令李乙偿还贷款并承担李乙怠于还款产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