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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小小糖葫芦却是导火索??

发布时间:2023-03-07 10:43:35


    邻里之间发生口角是常事,但是有理说理,有误会也要及时澄清,不能一言不和就动手,如果打伤了对方,轻则伤及邻里感情,重则可能触犯了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详情

    王老汉找到卖糖葫芦的李婆婆,因其曾在李老汉(系李婆婆的丈夫)处存过山楂,王老汉想用存放的山楂换购几串糖葫芦。可李婆婆不知此事,不肯给王老汉糖葫芦,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李婆婆先推了王老汉胸部一下,随后王老汉又推了李婆婆,李婆婆倒在雪堆上随手拿起自家的一根木棒,起身后继续与王老汉争吵,双方越吵越激烈,进而撕打在一起,撕打中李婆婆致王老汉鼻部轻微伤。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对王老汉予以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对李婆婆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其作案工具木棒予以收缴。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有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身损失。

    法院审理

    关于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划分的问题,本院认为:王老汉、李婆婆在本案当中属于混合过错,双方在公安机关均受到处罚。因李婆婆持木棒造成王老汉鼻骨骨折,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责任)。王老汉承担次要责任(即30%责任)。

    法官提醒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本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本案当事人却因换购糖葫芦引发侵权纠纷。利益冲突是社会常态,往往不能回避也无法选择,而解决因此产生争议的方式方法却见仁见智千差万别。法官在此奉劝大家“小事口角勿动手,冷静思考慢处理”。在遇到问题时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遵守法律法规,更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本案宣判后,经主审人案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并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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