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诉讼代理人陈述不清?
一纸通知解司法难题!
近日,黑龙江省农垦中院发出农垦法院首份
《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
成功督促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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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农垦中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发出农垦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要求麻某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金额200余万元,绝大部分皆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完成。该案在一审法院开庭时,麻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麻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针对案涉借款交付事实的调查确认陷入僵局。为查明案件事实,农垦中院向麻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通知麻某本人在规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开庭当日,麻某本人到庭参加庭审,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顺利查清借款交付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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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现象尤为突出,当事人不到庭会产生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虚假诉讼趁虚而入等不良后果,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是将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也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这一举措有效回应了司法工作中的现实需求,有效化解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事实讲不清等难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理念以及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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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