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沃野“北大仓”
春回大地好时光
司法护航“加速度”
不负农时不负春
绵绵“法雨”化为霖
法润人心护春耕
惠农暖春
定分止争
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第六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垦中院“保春耕”十二条意见,保障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护垦区粮食安全,红兴隆人民法院集中开展“惠农暖春”系列行动,护农促春耕。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饶河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肖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种植补贴、地表水补贴、风险金以及化肥补贴归张某所有。但肖某未按约定给付,且多次催要无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给付各项补贴款10200元。
法庭受案后,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法官联系到被告肖某,肖某表示,签订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秋收后必须将其中的280亩地进行秋翻地。但实际上,原告张某并未进行秋翻,是被告肖某雇人以每亩40元的价格进行翻地。肖某表示要保留追究张某剩余秋翻地的权利,要求张某给付翻地费11200元。
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逐一与当事人沟通,但因双方当事人情绪都较为激动且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定于3月1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开庭当日被告迟迟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告才带着4名证人姗姗来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向证人详细询问情况,并决定再次为双方当事人调解。法官根据原告异议及主张,当场电话连线管理区负责人及翻地工人询问秋翻情况。随后,向原告释法并告知被告意见及主张,又与被告沟通,从情理及法理角度,劝说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随即撤诉,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下一步,红兴隆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农垦中院“保春耕”十二条意见,深入开展“惠农暖春”系列行动,传递司法温度,彰显司法温情,多措并举护农保春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