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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已故哥哥的女儿能继承我父母的遗产吗?

发布时间:2023-03-31 08:44:14


    继承权是一项广为人知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权利。众所周知,儿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本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否能分给继承人的子女呢?近期,绥北人民法院红色边疆法庭就遇到这样一则案件。

    案件详情

    老周和老邓是一对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大哥周某才、二哥周某辉、妹妹周某红,大哥周某才在2003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2022年,老邓和老周相继仙逝,二人名下留有一笔银行存款,同年年底,二哥周某辉来到红色边疆法庭,欲对此笔存款办理遗产继承。周某辉表示,他已与妹妹协商好,二老遗产仅由他一人继承。

    当法庭干警询问起其家庭情况时,周某辉又告诉干警,其早年身亡的哥哥生前还育有一女周某婷。法庭干警当即向周某辉说明,该女也有权代替父亲继承遗产,必须通知这名继承人,得到她本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后,才可办理相关手续。周某辉随即与侄女取得联系,经沟通,周某婷表示并不愿放弃继承份额。周某辉无法理解,自己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什么还需要这个不相往来的侄女参与?原告周某辉遂向法庭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考虑到被告周某婷在山东定居,距离较远,为及时、妥善化解家庭矛盾,法庭干警采 取远程调解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了一次视频连线。调解过程中,法庭干警耐心地向原告讲解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并以亲情为突破点,引导双方从叔侄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原告周某辉明白了虽然大哥已经身故,但大哥分得父母的遗产份额,侄女有权依法继承;被告周某婷也表示,出于亲情愿意放弃部分继承份额,无需按比例分割。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辉当庭给付周某婷继承款一万元,此次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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