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小官、小郑、小潘四人系多年好友,2022年10月,小陈因手中无钱,便动起了歪心思,找到小官等其余三人,欲对停放在车棚内的摩托车下手,实施盗窃行为。四人商定后,由小潘踩点,寻找作案目标,最终,在某小区内成功盗窃摩托车两台,并将摩托车以废品价格售予吴某。此后,小陈等几人多次在各小区、医院、网吧周边实施盗窃,赃款由参与盗窃的人员平分。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官某传唤到案,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了解案件被告人陈某组织实施盗窃4起,盗取摩托车9台,涉案金额达2553.34元;被告人宫某盗窃2起,涉案金额1696.67元,潘某、郑某二人均已另案处理。
九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为共同犯罪,陈某系主犯,官某系从犯。陈某、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二人犯罪实事、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对官某单处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