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一方婚外情而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对夫妻感情、配偶财产权乃至家庭稳定造成严重伤害。那么,丈夫向“第三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要回来吗?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丈夫、原配和“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刘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2019年下半年,张某与吴女士相识,吴女士虽知道张某已婚,但还是于当年年底开始与张某同居。从2021年2月到2022年10月期间,张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吴女士转款共计50万元。2022年11月,二人结束同居关系。后刘女士发现丈夫张某存在婚外情并向吴女士转款的事实,便将丈夫张某和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返还其丈夫张某赠与的款项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吴女士不认可刘女士的说法,其认为张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自己交往,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张某不存在赠与自己钱款的事实。
争议焦点
01
张某与吴女士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向吴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吴女士明知张某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故张某与吴女士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02
吴女士是否应当向刘女士返还张某向其转账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中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张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吴女士长期同居,并擅自向吴女士赠与大额财产,该赠与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损害了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吴女士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刘女士。
03
返还钱款的具体数额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不区分份额地共有所有财产,故刘女士有权要求吴女士全额返还财产。吴女士明知张某已婚仍与其交往,故对赠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刘女士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判结果
被告吴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女士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提示及建议
本案是原配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以及赠与行为效力等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