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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人民法院:小案件大道理|商业保险产品能否被强制扣划?

发布时间:2023-04-10 09:12:20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

    商业保险产品成为

    大众补充医疗和理财的选择之一

    当遇到法院强制执行时

    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产品

    能否视为资产被强制扣划?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险产品成功执行完毕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收到当事人赠送的一面写有“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的锦旗。

    基本案情

    2018年,赵某以住院看病的名义向于某借款3000元,于某通过微信给付赵某。随后于某多次向赵某索要,赵某均以暂时没有钱款为由推脱。无奈李某于2022年10月向法庭提起诉讼,但赵某仍拒不还款。2022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还款3000元。但赵某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23年2月,于某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法庭受案后,经查赵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正当执行干警一筹莫展时,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赵某曾于2016年购买商业保险。获知此信息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中国人寿保险查询核对赵某名下保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剩余价值,并依法进行冻结。同时,再次与被执行人赵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对其名下商业保险进行强制扣划,赵某表示自己确实无能力还款。执行干警随即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商业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提取扣划,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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