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你们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我的鱼苗全部死亡,我的鱼塘也被污染了,你们必须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发电厂
我们发电厂对于污染物的处理都是符合国家排污标准的,你的鱼苗死亡跟我们没有关系。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与“企”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张某在双鸭山某发电厂围墙外承包了一片鱼塘,并在鱼塘周围种植农作物。张某认为,某发电厂排放的污水、煤灰、粉尘导致其养鱼池投放的鱼苗全部死亡,22亩水田也被污染。张某多次到发电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000元。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还一度剑拔弩张,争执不下,故张某到法庭起诉。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企业长远发展以及农户张某的切身利益,达成和解是最快、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利益的方式,所以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思路。庭前调解中,张某要求被告某发电厂将鱼塘恢复到养殖水质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申请对鱼塘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法官考虑到做司法鉴定需要额外支付大额鉴定费用,会加重当事人负担。为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法官当即带领干警到发电厂、张某鱼塘和耕地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询问当地居民。勘察过程中发现,该发电厂对于污染物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但是在查看张某鱼塘和耕地时发现,该发电厂外围靠近张某鱼塘的围墙有损毁垮塌,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补修,恰逢暴雨冲刷,导致发电厂院内的煤灰、粉尘被冲刷成污水,流淌到了张某的鱼池和耕地上,从而造成了损失。
查明上述事实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耐心讲清法理、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张某7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从“鱼死”引纠纷到“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一方面鱼塘主顺利拿到了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企业认识到污染环境的危害,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