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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 | 酒后滋事?万万不可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6:32


    以案释法

    酒本是亲朋好友聚会的粘合剂,也是人生喜怒哀乐的调味品,但饮酒要有度,举杯应节制,不然就会酒后丧失理智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三受同居民组居民李四邀约,到李四家帮助卖大豆。当日13时许,李四准备午餐答谢张三等一同来帮忙的人,席间李四等人均饮了白酒、啤酒。至15时许,张三因醉酒行动受限,遂躺在饭桌旁的床上休息,正在收拾碗筷的王五见状便对张三进行拖拽,企图将其驱离。这时张三顿感不满,便推搡王五,二人继而发生扭打,后王五通知家人赶至进行制止,并电话报警。

    当日17时许,逊克派出所民警着制式警服驾驶警用车辆赶至现场,见张三情绪激动并辱骂他人,遂试图将张三带回派出所调查情况,一名民警驾驶警车,张三坐于警车后座,两名民警坐左右对其进行控制。车辆行驶期间,张三企图逃离民警控制,不断挣扎抗拒、辱骂民警,并使用其右腿从座椅中空处踢踹驾驶车辆的民警肩部及车辆中控装置,致驾驶车辆的民警右肩部挫伤、身侧民警左侧肩部挫伤。(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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