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代某连续盗窃19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1月至3月下旬,被告人代某先后19次在宝泉岭农场周边小区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为电机、电瓶等生活物品,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代某在侥幸自己没有花一分钱就得到东西的同时,监控已记录了他的一举一动。2023年3月27日,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应对其从重处罚
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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