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法院嫩江人民法庭结合农垦中院“保春耕”十二条意见、“四全”服务保障措施,立足本职工作,持续开展“农·法同行2023”专项行动,为春耕生产提供优良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李某与张某二人于2020年达成协议,李某将名下两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至张某名下,流转期限三年。张某当场将2020年土地承包款交至李某手中,并约定下一年缴款时间及金额。但约定到期后,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给付。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于2023年4月将张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正值春耕,双方当事人均为农场职工,正忙于播种,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上门开展调解工作。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错时误农”情况的发生,最终,经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析理,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当庭向李某支付剩余土地承包款,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高某因赊欠某农资销售公司化肥款,被农资公司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判决高某给付赊欠货款及利息。
因高某拒不履行判决结果,销售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既涉及农资公司回款,又涉及农民春耕,只有稳妥解决才能消除后续影响。一方面,执行干警依法对高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对高某进行劝导,告知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与农资销售公司沟通,希望公司能体谅农民不易,为农民春耕留有空间。最终,高某与农资销售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及时将高某账户解冻,使高某在春耕期间使用资金不再受限。
下一步,九三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延伸审判服务职能,切实保障垦区春耕生产,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