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少闲月,五月人倍忙
现下正是春耕农忙的时节
在今天的案例中
自家承包的农用地转让给他人
听起来没什么问题
实际上可能违法!
案件回顾
近年间,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三兄弟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情形下,先后将自家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通过永久性转让、出租的方式,转让给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九户人家用于建盖房屋等非农业使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40万元。
经审查,当地检察院以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并以“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为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情形下,擅自将自家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向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转让,造成了土地用途的改变,扰乱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官提示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也不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请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依法承包、转让、使用土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达到一定情节或数量标准,均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