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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丨警告!以下行为属于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3-05-19 09:10:53


    对方当事人或隐瞒事实

    或伪造证据

    或与他人合谋唱“双簧”

    ……

    诉讼过程中遇到虚假诉讼怎么办?

    本期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专题,教大家如何练就“火眼金睛”识别虚假诉讼,让虚假诉讼无处藏身,快速跟小编一起去学几招~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的救济途径

    1. 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原审判决书、反驳证据等。应当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起算时间一般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但虚假诉讼涉及伪造证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2.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如果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监督一般向同级检察院申请。

    3.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如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注意,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也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4. 向公安机关报案

    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

    虚假诉讼既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亵渎。不仅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自己也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任何在法庭上扯谎、违反诚信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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