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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人民法院:小“江”说法丨能否以经常不在小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3-05-22 10:04:59


    近日,建三江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在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以自己很少在该小区居住、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受原物业公司的转让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其行为合法有效,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物业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以自己没有经常在该小区居住、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费,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规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提高服务意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应当提高履约意识,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建三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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