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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 | 故意纵火报复?切勿因小失大!

发布时间:2023-05-30 13:46:36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谭某某为发泄情绪把田某某家的房子点燃,被依法认定为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某地居民田某某的平房附近,因与田某某之前有矛盾,产生报复之念。谭某某跳进院子将田某某平房入户门上的棉门帘撕开,用打火机将棉门帘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田某某家房门、部分天棚被烧毁,因消防救援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审理结果

    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谭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情况,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本案中如果火势蔓延,势必会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放火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大家在生活中遇问题要学会平复情绪,理性应对,退一步海阔天空,要学会用正确的方式去处理,切莫像本案的被告人一样,冲动过后失去自由,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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