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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人民法院:小“江”说法丨非法请托不可取,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3-06-06 09:03:23


    原告李某儿子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被外省某学校通知劝退,2019年10月,被告王某以某省领导是她哥为由承诺给李某帮忙并保证其儿子能拿到毕业证。2019年11月9日李某为了能够让儿子尽快复学,向王某支付8万元以办理儿子的复学事宜,但时隔两年多,李某儿子复学事宜一直无果。后经李某了解得知,劝退通知一经作出,任何人无权改变,李某遂多次要求被告说明办理情况和结果,但被告总推说在办理之中。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8万元,但被告以8万元已经使用为由不予退还。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本案中,原告儿子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被学院通知劝退,被告以某省领导是她哥为由承诺给原告帮忙并保证原告儿子能拿到毕业证,原告遂因为儿子上学事宜向被告支付了8万元。原告支付该款是为了请托,其性质属于托关系、找门路的费用,应认定为原告为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支付,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故原告向被告给付8万元的行为,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为非法请托,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因“好处费”、“办事费”、“介绍费”而发生的类似纠纷目前已屡见不鲜,很多人为此蒙受损失。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才是明智的选择。花钱请托是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对该类行为不予保护,使请托双方均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利益。

责任编辑:王宇航    

文章出处:建三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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