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农垦中院“四全”司法服务实施意见,扎实开展巡回审判、上门服务、就地调解等活动,为辖区职工群众提供了高效的司法服务。近日,本院运用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涉农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4年初,杨某与赵某合伙购买了一辆大马力纽荷兰拖拉机和一辆M160拖拉机,两车价格合计90万元。随后,杨某将其占有的份额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赵某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沟通,赵某仅偿还了部分欠款,杨某将赵某以及妻子穆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剩余借款本息11.5万元。
在立案阶段,速裁法官周美玉详细了解了案情情况,发现此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清晰,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法官在与被告进一步沟通时得知,赵某需依靠轮椅行动,出门十分困难,于是带领书记员驱车赶往赵某家中进行调解,耐心劝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案件顺利办结。
今后,九三人民法院将继续用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真正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为辖区农耕生产提供司法保障,为垦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