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生下女儿小雅,2015年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约定,小雅随父亲孙某生活,并由孙某抚养至十八周岁。随着小雅的成长,开销用度增大,孙某已无力单独抚养女儿,便与黄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分担部分抚养费。黄某则以离婚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给付。多次沟通无果,孙某到九三人民法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寻求帮助。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姜校锋在了解情况后,分别与孙某、黄某进行沟通,劝说孙某要转变沟通方式,对于黄某,承办法官则从母亲的行为会对孩子产生影响的角度对其进行劝说,希望黄某多为孩子考虑,争取最大程度降低本案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并告知其虽然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但孙某仍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向黄某主张给付合理的抚养费。
最终,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劝解和释法说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由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雅年满18周岁止。
法官后语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部分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