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
甚至为了向第三者转钱
不惜“网贷”
这钱妻子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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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与王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王某与在当地务工的宋某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情侣关系。相处期间,王某瞒着妻子刘某多次在网贷平台借款,用于向宋某转账,累计转账37次,金额2.55万元。直至2020年春,二人因宋某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外务工,需要返回老家养病,被迫分手。在一次翻看手机过程中,刘某偶然间发现了上述转账记录,便向王某询问情况,王某如实将事情经过向刘某坦白。之后,刘某多次与宋某沟通,要求宋某返还上述款项,宋某均以上述款项系王某对其赠与,不应返还。多次沟通无果后,气愤的刘某将宋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在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刘某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宋某取得王某赠与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本院判决宋某向刘某返还上述款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非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后语
无论男女都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