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购物方式走进人们生活,微信“朋友圈”购物因便利快捷的优势,消费群体颇为广泛。但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风险也伴随而生。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买卖插秧机引发的纠纷。
一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0日,年过五旬的孙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王某欲出售一台“洋马”牌插秧机,随即通过微信与其协商购买事宜。王某称该插秧机系2017年生产,车辆性能良好,并录制了插秧机运转和使用的视频发送给孙某。二人约定购车款为12600元,孙某随即将购车款转账给王某,王某通过物流配货方式将插秧机送至孙某处。孙某收到插秧机后,发现挂牌虽为2017年,但实际车体标识为2010年,出厂时间与王某微信“朋友圈”中照片不一致,且启动后变速箱异响无法正常使用。孙某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提出插秧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无奈诉至法院。
处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查看双方的商谈记录及王某提供的插秧机照片与使用视频,并及时与双方沟通,征求双方调解意见,但孙某与王某二人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冤枉”,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见“面对面”调解效果有限,法官遂采用 “背对背”方式释法明理,分别指出双方在交易中存在的疏漏与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反复调解与疏导,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给付孙某2000元作为插秧机检修和补偿的费用。孙某当日收到补偿款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一起微信“朋友圈”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二
法官说法
传统的实体经济为面对面交易,更容易买到心仪满意的商品,正规的网购平台也有第三方平台保障,申诉有门,维权有道。而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则存在一定风险,既不能现场验收所要购买的商品,也无售后保障。
微信“朋友圈”购物无正规合同,取证难。双方通过网络聊天进行交易,购买者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备将来使用。然而日常生活中,手机清理缓存、释放内存等原因有可能导致图片过期、音频无法播放等情况,消费者使用微信购物时应尽量通过文字沟通,图片、视频等及时截图或下载保存,以便更好地保存证据,避免诉讼时举证不能的风险。
售后服务不良,维权难。微信“朋友圈”购物没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尤其是购买大件商品、机械设备等。但双方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和检验期,如出现质量问题、逾期发货违约、运输损坏责任等,并在微信中清晰陈述和记载,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被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从而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官在此提示:谨防微信消费风险和陷阱。在使用微信时,要理性看待“朋友圈”广告,切勿轻信商家宣传,购买时要注意核实查验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对商品重要信息,如出厂日期、保质期、保修期等要准确了解,不要贪图一时便宜与快捷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损,一旦举证不能还可能陷入维权艰难的境地。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