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各类民事案件中,点案件总数的75%以上是婚姻案件,而在处理离婚问题的同时,出现了债权人要求参加离婚案件的诉讼中来,在债权人得知因该夫妻要求离婚时,为了使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要求参加诉讼,在其婚姻案件处理时,并进行自己的主张。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的债务承担问题是应属于夫妻内部问题,应由双方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属于共同债务应在夫妻内部进行分担。而不是对债权人的对外责任。离婚时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在处理时应坚持双方协议,本着谁对债务清偿有利的原则。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依照夫妻各方的经济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对债权人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彼此双方相互承担着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或一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方主张追偿。且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且离婚时的债务分担也不是从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出发的,为此,离婚案件夫妻内部债务的分担不能改变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不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人诉讼中来,会给法院及当事人的诉讼增加负担。因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感情尚未破裂时,法院则判决不准离婚。这就是说离婚案件的债务分担是在是否离婚的前提下,如果离婚请求不支持,则夫妻共同债务不存在由谁清偿。而夫妻双方提起诉讼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是可以调解和好,必须等待最后法院处理终结后才定。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进来,法院合并审理,法院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查清是否存在共同债务。一种可能是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导致没有必要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会给法院增加不必要的诉讼中的负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债权人参加离婚诉讼不利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要求。因为离婚案件是否能够解除人身关系的诉讼案。法院合并审理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必然影响离婚案件的及时审理。然而,有可能导致夫妻间为此矛盾更进一步的激化。同时也使得有可能主动履行或尚未到期的债权纠纷化。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产生。
综上,笔者认为,《<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有利于夫妻离婚时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无论其夫妻关系是否存在,但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可以对其权利逾期随时可以提出 主张自己的债权,其债权不会因夫妻离婚而受到不应有的侵害。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将债权人传到法庭以证人身份到庭作证,亦可由夫妻双方提供有关债权人的相关证据等,但决不能允许夫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人不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离婚案件的诉讼中来。以便对案件的顺利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