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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 | 九三人民法院:出租、出借银行卡,当心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3-08-15 17:10:37


    提供银行卡就能获得“好处费”?如此简单的“生财之道”,让李某、陈某明知对方从事违法活动,仍不惜铤而走险。

    李某、陈某系朋友关系,陈某通过李某得知出租银行卡牟利的途径后,按要求办理多张银行卡,与李某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对方。2023年2月28日,陈某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手机、身份证交给对方帮助转款,配合“刷脸”取现1.1万元。陈某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共40余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资金8.03万元,陈某、李某各获利4000元。2023年3月4日,李某通过相同途径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并配合资金转移。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24.72万元,其中涉电信诈骗资金21.06万元,李某非法获利3800元。

    2023年3月14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李某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非法获利资金,李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陈某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出租银行卡配合对方转移资金,并提供刷脸验证、取现服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李某、陈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当前,网络电信诈骗呈持续高发态势。一些诈骗分子为逃避警方侦查,通过租借银行卡等方式进行二次或多次转账。有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帮助其转移赃款或提供帮助,在利益面前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买卖或出借银行卡,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反诈骗中心举报涉银行卡违法犯罪线索,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赵宪玲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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