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人民法院红光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红光人民法庭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拖拉机租赁协议》,约定孙某提供9330大马力拖拉机两台,孙某给付相关租赁费用和保证金。到期后,孙某未履行合同义务,陈某遂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孙某在规定时限内返还陈某租赁费45294元和保证金40000元。因孙某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且多次催要未果,陈某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意见。在与被执行人孙某沟通时,孙某向法官倾诉:“法官啊,我这身体不好,我得打针吃药,真还不上这个钱啊,我没钱”。面对这种情况,法官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出发,对孙某进行耐心地劝说。一方面告知孙某,法院和原告都考虑到了孙某的经济情况和身体状况,对孙某应返还的租赁费用已经做了适当的减免,从情理上孙某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面积极向孙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也是违法的,不主动履行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严重影响信用。同时,引导陈某换位思考,给予孙某一定的包容和理解。最后,在法官和法庭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孙某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绥北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持续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提升依法高效规范执行水平,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