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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案件存在质量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4-20 17:14:41


    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而言,其全部活动围绕着办案,主业就是审判。“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法院的主题,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的质量如何,直接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毫无疑问,我们每名法官必须公正依法审理每一起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虽小,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依法治国的表现,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可,为此,笔者认为,案件的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保证了案件的质量,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亦是法官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审理案件时,首选体现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范畴中,问题是:一是审判人员习以为常的惯例,只要不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就是合法,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举证指导不够细,责任分配不明确,有的必要时需要法院调查作笔录,而未做;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够准确、正确,有的案件存在久诉不结现象发生;三是有的审判人员责任感不强,马马虎虎,应该填写齐全的法律文书材料而漏填或填不齐全,降低案件的质量;四是证据方面材料收集的不够细,审查不够与事实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感到,要保证高质量的案件,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上抓案件的质量,从思想认识和依法办案方面下功夫,明确方向,我认为,在保证快办案的同时,保证办好案,既应坚持流程管理到位,审判监督到位,案件保证案件质量到位。即: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立审分开的原则,坚持诉讼效率和办案效果的原则。
    第二,强化案件的质量,要从源头抓起,从法官的主观意识开始,严把立案关,在案件入手时,把握好传唤、询问、送达、排期、举证指导等工作的流程管理职能。也就是必须从起诉环节抓起。材料齐全,不怕麻烦和繁琐。在立案环节上不出漏洞和少出漏洞,并且严格审查好当事人的诉状,对写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事实理由部分叙述的不够清楚的诉状,经严格审查后,要求限期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
    第三,在当事人举证阶段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同等的举证权,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原则和本意,强调双方当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举证期限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案件还需向当事人进行举证分配,有的是举证倒置,法官要驾驭好举证指导,为当事人指明该如何进行举证,应举出自己的主张方面的有力证据,紧紧围绕着主张不出范围,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证据。对案件而言,是保证案件质量和效果最佳良好保证。对于简易案件法院亦可以先指定较短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当事人如果按指定日期前来开庭应诉的就表示其默认放弃了部分答辩期和举证期。但需要制作笔录记入在卷。
    第四,法院制作的各种格式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庭审前对诉讼知识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了解。开庭三日前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并送达告知通知书。按程序法的步骤履行。
    第五,法官在审判中,严格审理每起案件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围绕本案之诉,耐心细致的掌握每个环节,能一次开庭成功的,绝不开二次庭,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现象发生,对当庭一次调解成功的,立即制作调解书,当庭送达,对即时履行的,按《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可不制作调解书,并将达成协议结果全过程记入在卷,由双方当事人及主审人及书记员签名后即生法律效力。
    第六,审判人员应将已审结完毕的,案件的卷宗材料逐一进行清理,按法院诉讼档案卷宗的要求,及时认真整理卷宗材料并装订卷成册,由主审人首选进行自查卷宗,并将存有瑕疵问题的卷宗及时改正后,再由其他人员进行交换卷宗进行彼此之间将本人自查后的卷宗进行互查,再次查找问题,并加以改正后,最后是由主管领导监督及档案员进行案件质量把关后方可存档。通过一系列的流程管理程序,健全各项机制,强化了法官的责任,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在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同时保证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全部将每起案件办成铁案。为和谐社会法院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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