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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 | 法治之“盾”护民生 幸福之光随“枫”至

发布时间:2024-06-07 15:47:38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佳南实验农场有限公司位于佳木斯市南部,土地面积6.12万亩,现有耕地4.6万亩,分布在黑龙江最大支流松花江佳木斯段流城两岸。绥北人民法院佳南人民法庭便坐落于此。

    近年来,绥北人民法院佳南人民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司法服务的前沿作用,积极推动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佳南人民法庭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教育齐头并进,法官专业指导与调解员灵活调解同向发力,努力打造家庭和睦、邻里友善、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时代法治环境,与辖区群众共同绘制一幅“法”与“治”交相辉映、和谐共生的绚烂“枫”彩画卷。

    靠前站 走出去 实地解纷化民忧

    刘某是辖区一位种植户,多年来一直耕种旱田。2024年春天,她将部分旱田改种水田,并在种子经营者李某处购买了水稻种子,由于缺少种植经验,在育苗阶段稻苗出现了长势不均、部分稻苗枯黄的现象。为此,她找到李某讨说法,被李某拒绝后,准备到法院起诉。

    佳南人民法庭干警在春耕田间普法时得知此情况后,立即联系水稻专家对刘某家稻苗状况进行远程诊断。专家对稻苗长势、苗床状态详细查看后,确定种子包衣浸种消毒不到位及大棚管理疏忽是造成稻苗患恶苗病的原因,稻苗患病与商家种子质量无关。针对这一情况,法庭干警耐心细致地向刘某讲解诉讼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刘某也意识到稻苗长势不佳与李某售卖的水稻种子没有关系,遂放弃了打官司的想法,并对法庭干警表达了感谢。

    佳南人民法庭积极能动履职,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用心解好群众诉讼之“急”,为群众减轻诉累,主动融入辖区社会治理体系,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开展“靠前站、走出去”送法下乡解民忧、暖民心活动,深入辖区村屯,向广大农民群众普及涉农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国家政策法规,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下,以法治方式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进家门 化纠纷 温情调解暖民心

    王某与李某是上下楼的邻居,李某外出时忘记关闭自来水阀门,导致王某房屋棚顶、墙面、地板等因漏水被浸淹。事发后,王某找到李某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李某拒绝,王某为此曾报警及向社区反映寻求帮助,李某依旧态度强硬且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诉至佳南人民法庭,要求赔偿墙面、地板、窗帘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0550元。

    佳南人民法庭收到立案材料后,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家已经不是第一次漏水淹到楼下,但前几次都不严重,且王某与李某妻子关系也不错,并没有索要赔偿。另外李某系企业下岗工人,靠做护工维持生计,因特殊原因近两年没什么收入,一年前李某妻子病故后,李某心情低落,此次漏水事故发生后,多次拒绝与王某沟通赔偿的事。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责明晰,如果就损失具体价值等问题启动司法评估鉴定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能还会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无法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效果。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和驻庭人民调解员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和驻庭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消除误解、敞开心扉,心平气和的商量赔偿事宜,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当场赔偿王某2000元。至此,这场因楼上漏水淹到楼下而引发的邻里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既“补了漏”又“补了情”,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佳南人民法庭积极推进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为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开展“进家门口”调解,用真心、用真诚、用专业知识化解矛盾,以“如我在诉”精神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不断增强辖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履职能  再延伸  法治教育护成长

    2023年6月,未成年人王某与同学在社区广场嬉戏打闹时,被未成年人李某误以为打架并上前劝阻,拉扯过程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伤李某背部,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期间,双方监护人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监护人将王某诉至佳南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接到材料后,积极联系王某的监护人刘某,与其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刘某平时疏于对儿子(王某)的教育和监管,对王某的不良行为不加规劝引导,听之任之。法官与调解员以此为切入点,向刘某讲明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除了在物质上给予应有的保障外,还要关注孩子的精神世界,帮助孩子养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同时,承办法官向刘某释明,李某确系被王某所伤,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与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监护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就伤情鉴定结果予以赔偿。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王某的监护人王某某、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王某的父母密切关注王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避免在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现象发生。

    佳南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规范、保障、推动作用,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加大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绥北人民法院佳南人民法庭将追“枫”逐梦,持续深化“诉源治理”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将司法服务“根须”深深植入基层沃土,为基层治理注入法治力量,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法治化水平,用法治之“盾”护卫民生,让幸福之光随“枫”而至。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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