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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不出去的礼金

  发布时间:2013-07-15 12:37:29


    一个细雨霏霏的下午,黑龙江省农垦中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波的电话忽然响起,“李波庭长,你好,我是来给您送感谢信的小权。”一声熟悉的问候将李庭长的思绪拉回到一年前。

    2010年6月,王华租赁小权的房屋经营饭店,双方协议约定租房期间王华负责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若有损坏或造成其他损失由王华负责维修和赔偿。2011年3月,王华经营的饭店发生火灾,造成某食品公司财产损失12.5626万元。经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饭店烟囱裂缝滋火引燃周围可燃物,灾害成因为防火意识淡薄,风干物燥,没有防火分隔。一审法院以小权在修缮出租房屋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王华经营饭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免于民事赔偿。

    小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小权三次带着礼金来到农垦中院,可都没有机会送出。李波庭长到现场调查取证的时候,小权又再次“看准机会”,想把礼金送给李庭长,可是又被拒绝了。望着几番送不出去的礼金,小权的心揪起来了,难道李法官已经被有权有势的王华“拿下了吗”?

    就在小权忐忑不安之时,李庭长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取证,认定了王华对房屋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疏于管理,对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火灾系王华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其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小权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后,其未履行应尽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次要赔偿责任。

    看到这样一纸判决,小权对农垦法院公正司法、明鉴曲直的法官有了深刻的认识,那绝不是“礼金”可以买通的。“礼金您不收,感谢信我要张贴到法院大门上,让大家放心,这里的法官只看得见法律,看不见礼金”!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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