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小者大,慎微者著
民生“小案”虽小
却关系“国之大者”
红兴隆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小案不小办,小案事不小”理念
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身边“小案”
以“小案”的定分止争汇聚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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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
网络订餐方便快捷
与此同时外卖食品安全问题
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若收到外卖后
发现食物已过保质期
该如何处理?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海林人民法庭成功在诉前化解了一起因外卖食物过期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当场获得赔偿金,切实守护了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0日,王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在某饭店购买了一份套餐,当日收到套餐后,王某发现该套餐中的饮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三天,不敢再食用,并立即与某饭店进行沟通解决,要求某饭店进行赔偿。某饭店对王某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某来到海林人民法庭求助。
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法官认为该案案情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可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于是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法官一方面向某饭店负责人释法明理,强调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商家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是安全且卫生的,如出售过期食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将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另一方面,法官也耐心地劝解王某,希望其能够对赔偿金额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各让一步,某饭店负责人表示愿意向王某致歉,并一次性赔偿500元,王某也表示愿意接受道歉及赔偿,双方握手言和,这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事后,某饭店负责人向法官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同时注重与顾客的沟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商家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从业准则,禁止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作为消费者要增强对食品质量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如遇到食品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